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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全文解读

作者 : 来源 : 更新于 :2021-12-2 阅读:

解读     :对不按规定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规定,调整至此项下。

第四十五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      、辅料,应当符合药用要求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。

生产药品 ,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原料 、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,保证购进 、使用的原料  、辅料等符合前款规定要求。

解读:原辅料也须符合GMP要求   。生产企业应进行原辅料供应商审计   。

第四十六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,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,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、安全的标准  。

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,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。

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。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,不得出厂   。

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 ,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     、条件。符合标准 、条件的,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。

解读:增加对药品出厂放行规程的要求 。

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     ,方便储存  、运输和医疗使用 。

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  。在每件包装上,应当注明品名、产地 、日期、供货单位  ,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。

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  。

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 、成份    、规格 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、生产企业及其地址 、批准文号、产品批号       、生产日期     、有效期    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、用法、用量 、禁忌、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。标签、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 ,生产日期、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 ,容易辨识       。

麻醉药品  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    、放射性药品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    、说明书,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 。

解读 :对药品包装要求,不再单独设置章节,而是纳入药品生产章节中。对药品包装的要求  ,由原来的的“必须”改为“应当”,可根据要求适当调整。

第五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药品生产企业    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,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。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 ,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。

第五章 药品经营

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 ,应当经所在地省  、自治区   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,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  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,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。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,不得经营药品   。

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,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  。

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  ,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,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 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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