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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全文解读

作者 : 来源 : 更新于 :2021-12-2 阅读:

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、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   ,而为其提供储存  、运输等便利条件的,没收全部储存  、运输收入,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;情节严重的     ,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;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  ,按五万元计算  。

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假药 、劣药的处罚决定 ,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。

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、变造、出租  、出借、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,没收违法所得 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;情节严重的,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,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、药品经营许可证   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,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,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;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 ,按十万元计算。

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、数据   、资料 、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  、药品生产许可     、药品经营许可 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,撤销相关许可 ,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,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;情节严重的 ,对法定代表人 、主要负责人 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,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。

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没收违法生产   、进口  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 、辅料、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 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,并处违法生产 、进口   、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;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,按十万元计算   ;情节严重的  ,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,对法定代表人   、主要负责人 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,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,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:

(一)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   、进口药品  ;

(二)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、进口药品 ;

(三)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;

(四)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    ;

(五)生产 、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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